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(pu)通(tong)話和推行規范漢字(zi),使(shi)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更好地為經濟(ji)社(she)會發展服(fu)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法》等法律(lv)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(zhi)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(ding)適(shi)用(yong)于(yu)本(ben)省(sheng)行政區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。
第三條 本(ben)規定所(suo)稱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,是指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范漢字。
普(pu)通(tong)話以北京語音(yin)(yin)為標(biao)準音(yin)(yin),以北方(fang)(fang)話為基礎方(fang)(fang)言,以典范(fan)的現代(dai)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(fan)。
規范漢字以經過(guo)整理、簡(jian)化并(bing)由國家(jia)及其(qi)有(you)關部(bu)門頒布的字表(biao)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應當加強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(nei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省人(ren)民政府(fu)教育主管(guan)部門(men)負責(ze)全省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(de)管(guan)理工作(zuo),組織(zhi)實(shi)施本(ben)規定。
縣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民(min)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(shang)、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聞(wen)出版等部門,在各自(zi)職責范(fan)圍內做好(hao)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相關工作。
縣(xian)級以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(zhu)管部(bu)門的(de)語言文字(zi)工作(zuo)機構(gou)具(ju)體負(fu)責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推(tui)廣普(pu)通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(zi)工作(zuo)。
第五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(zuo)納入國民經濟(ji)和社會發(fa)展規劃(hua),結合財力情(qing)況安排專項經費,用(yong)(yong)于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(zi)工(gong)作(zuo)。
第六條 每(mei)年9月的第三周為全省推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宣(xuan)傳周。各級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(kai)展宣(xuan)傳教育活動(dong)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漢字(zi)、標點符號、漢語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(yin)等,應(ying)當執(zhi)行《現代漢語(yu)通(tong)用字(zi)表》、《簡(jian)化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符號用法》、《漢語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(yin)方案(an)》、《漢語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(yin)正詞(ci)法基本(ben)規則》、《中國地名漢語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(yin)字(zi)母(mu)拼(pin)(pin)寫規則(漢語(yu)地名部分)》等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(shu)民(min)(min)族(zu)語言文字的使(shi)用依據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(min)(min)共和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(min)(min)共和國民(min)(min)族(zu)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(guan)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家機關(guan)工(gong)作人員(yuan)在公務(wu)活動中應當使用(yong)(yong)普通話;國家機關(guan)工(gong)作人員(yuan)在公務(wu)活動中確實需要使用(yong)(yong)方(fang)言(yan)的,可以使用(yong)(yong)方(fang)言(yan)。
國家機(ji)關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(men)戶網站等應(ying)當使(shi)用(yong)規范(fan)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(de),從其規定。
第十條 學校(xiao)及其(qi)(qi)他(ta)教育機構在(zai)教學、會議、宣傳和其(qi)(qi)他(ta)集體活動中(zhong)應(ying)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(zi)為基本用語用字(zi)。
對外(wai)漢語(yu)教學(xue)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(zi)。
學校(xiao)及其他教(jiao)育機(ji)構(gou)通(tong)(tong)過漢(han)語文課程教(jiao)授普通(tong)(tong)話和規范漢(han)字。使用(yong)(yong)的漢(han)語文教(jiao)材,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(tong)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(ling)有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(shi)臺及(ji)其網絡(luo)音視(shi)頻節目(mu)以普通(tong)話作為(wei)播音、節目(mu)主持、采(cai)訪(fang)的基本(ben)用語(yu)。
使用方言(yan)播(bo)音的,應當經國(guo)務院廣(guang)播(bo)電(dian)視(shi)部門或者省(sheng)廣(guang)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部門批準。電(dian)視(shi)臺(tai)用方言(yan)播(bo)音時,應當在屏幕上(shang)顯示規范漢字。
影(ying)視劇的語言應(ying)當以普(pu)通話為主,影(ying)視屏(ping)幕上的字(zi)幕及其他公示(shi)性文字(zi),應(ying)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(wen)出版(ban)(ban)的(de)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(ban)物、數(shu)字(zi)(zi)出版(ban)(ban)物等(deng)出版(ban)(ban)物的(de)印刷體報頭(tou)(名(ming))、刊(kan)名(ming)、封面、內文(wen)等(deng)應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(zi)(zi)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漢語言(yan)音像制品用(yong)語應當使用(yong)普通話(hua)。戲曲、影視等(deng)藝(yi)術形式(shi)中和出版(ban)、教學中需要使用(yong)方言(yan)的(de)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以普通話為基本服(fu)務用語。
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(ye)的(de)名稱牌、指示(shi)牌、標志牌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(bao)表、說明(ming)書(shu)、電子(zi)屏幕(mu)、宣傳材料等,應當(dang)使用(yong)規范漢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服(fu)務行(xing)業,是(shi)指商(shang)業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(yu)樂、鐵路、交(jiao)通、民航、旅(lv)游(you)、銀行(xing)、保險、醫療以(yi)及其他直接(jie)面向公眾服(fu)務的行(xing)業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設施(shi)用字應當(dang)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各類標志(zhi)牌標注山(shan)、河(he)、湖、海等(deng)自然地理實體名稱,行(xing)政區劃名稱,居民地和路、街、巷名稱,具(ju)有地名意義(yi)的建(jian)筑物名稱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和漢語(yu)拼音(yin),漢語(yu)拼音(yin)拼寫(xie)方(fang)法按照《漢語(yu)拼音(yin)方(fang)案》、《中國地名漢語(yu)拼音(yin)字母拼寫(xie)規則(漢語(yu)地名部分)》拼寫(xie),嚴禁使用外(wai)文拼寫(xie)。
各類標志牌(pai)標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物古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公(gong)共場所、設施(shi)名(ming)稱應當(dang)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(ming)稱、商品名(ming)稱的(de)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(zi)應(ying)當(dang)以國(guo)家通(tong)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為基(ji)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(zi)。不得(de)使(shi)用(yong)繁體(ti)字(zi)(zi)和已經廢止(zhi)的(de)(de)異(yi)體(ti)字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。需要使(shi)用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的(de)(de),應(ying)當(dang)采用(yong)國(guo)家通(tong)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為主(zhu),外(wai)國(guo)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為輔的(de)(de)形式,嚴禁單獨使(shi)用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。
在境內銷售(shou)(shou)的商品的包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(shuo)明(ming)等(deng)應當以規范(fan)漢字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(zi)。在境外銷售(shou)(shou)的商品的包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(shuo)明(ming)等(deng)確需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的,可以按(an)照(zhao)有關規定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,從其(qi)規(gui)定(ding)。
第十六條 廣(guang)告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(he)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(chu)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應當符合(he)國家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(you)下列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者使(shi)用繁(fan)體(ti)字、異體(ti)字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(wu)古跡;
(二(er)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手跡;
(三)姓氏中的異(yi)體字;
(四(si))書(shu)法、篆刻(ke)等藝術(shu)作(zuo)品;
(五)題詞和招(zhao)牌的手(shou)書字;
(六(liu))已注冊(ce)的商(shang)標用字(zi);
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(yan)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;
(九)經國務院有關部(bu)門批(pi)準的(de)特殊情況。
老字號(hao)牌匾、手(shou)書招牌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和(he)異體(ti)字的,應當(dang)在適當(dang)位置設置使用(yong)規范漢字的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(yu)主(zhu)管部(bu)門應當將使用普(pu)通(tong)話和規(gui)范漢(han)字的要求,納(na)入各(ge)級(ji)各(ge)類學(xue)校和教(jiao)育(yu)機(ji)(ji)構(gou)教(jiao)育(yu)教(jiao)學(xue)質(zhi)量監測機(ji)(ji)制和綜合評估(gu)體系(xi)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(xing)業的(de)主(zhu)管部門應當將(jiang)使用普通話(hua)和規(gui)范漢字(zi)的(de)要求納入行(xing)業管理規(gui)范,作(zuo)為單位和個人(ren)評先評優的(de)依據(ju)。
對不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準的,由其(qi)行(xing)業主管部門予(yu)以批評教育,督(du)促改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應當定(ding)期對(dui)本(ben)行政區域內國(guo)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使用情況(kuang)進(jin)行檢(jian)查評(ping)估(gu),檢(jian)查評(ping)估(gu)結(jie)果向社會公(gong)布(bu)。
檢(jian)查評估的標準和具體(ti)實施辦法由省教(jiao)育主管(guan)部門另行制(zhi)定,報(bao)省人(ren)民政府(fu)批準后執(zhi)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(zheng)府有(you)關部門對下(xia)列領域用語用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言文字工作機構予以協(xie)助和指導(dao):
(一)黨政機關(guan)的用語用字;
(二)學(xue)校(xiao)及其他(ta)教育機(ji)構的用語用字;
(三(san))廣播(bo)、電影、電視、音視頻網站及舞臺(tai)表演的用語用字;
(四(si))報紙、期刊、圖(tu)書、音像(xiang)電(dian)子(zi)出版(ban)(ban)(ban)物、數字出版(ban)(ban)(ban)物等公開發行的出版(ban)(ban)(ban)物的用語(yu)用字;
(五)本省產(chan)品(pin)的(de)包(bao)裝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(六(liu))公共(gong)場所、地名的(de)用字;
(七)企(qi)業名(ming)(ming)稱、商品名(ming)(ming)稱的用語用字(zi);
(八)其他行(xing)業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。
對前(qian)述事項不(bu)符合(he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(biao)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(du)促其(qi)改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(zhu)管部(bu)(bu)門(men)(men)的語(yu)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接到(dao)違反本(ben)規定的舉報或者投訴,應(ying)當及時書面轉告有關主(zhu)管部(bu)(bu)門(men)(men);有關主(zhu)管部(bu)(bu)門(men)(men)接到(dao)書面轉告后,應(ying)當依照本(ben)規定有關條款進(jin)行(xing)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(yi)普(pu)通話(hua)(hua)(hua)為工(gong)作(zuo)語言的(de)播音(yin)員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、影視話(hua)(hua)(hua)劇(ju)演員(yuan)、配音(yin)演員(yuan)、教師、國家(jia)機關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以(yi)及公共服務行業(ye)的(de)廣播員(yuan)、導游員(yuan)、解說(shuo)員(yuan)等(deng)人(ren)員(yuan),應當(dang)具備(bei)說(shuo)普(pu)通話(hua)(hua)(hua)的(de)能力并在工(gong)作(zuo)中(zhong)使用普(pu)通話(hua)(hua)(hua),其普(pu)通話(hua)(hua)(hua)水(shui)平(ping)應當(dang)達(da)到國家(jia)或者(zhe)有關部門規定(ding)的(de)等(deng)級要求。
普(pu)通話(hua)水平測試工(gong)(gong)作由省(sheng)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(gong)作機(ji)構組織實施(shi)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務行業、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用字,有文字缺損(sun)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修(xiu)復(fu)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(dui)廣告用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字(zi)不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文字(zi)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(zhun)的,依(yi)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、《廣告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管理暫(zan)行(xing)規(gui)定》的規(gui)定執行(xing)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(ding)第十條的(de),由教育(yu)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(de),予(yu)以警告,并(bing)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(wei)反本規(gui)定第(di)十一條(tiao)、第(di)十二條(tiao)、第(di)十七條(tiao)規(gui)定的,由廣(guang)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、新聞出(chu)版、信息(xi)產業等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(xian)期改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正(zheng)的,予(yu)以警告(gao),并(bing)由有關部門依法對(dui)直(zhi)接負責的主管(guan)人(ren)員和(he)其他直(zhi)接責任人(ren)員給予(yu)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(ding)第十四條的(de)(de),由(you)民政主(zhu)管部門(men)責令限(xian)期改(gai)正;拒不(bu)改(gai)正的(de)(de),依法予以(yi)行政處罰(fa)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五條的(de),由工商(shang)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(gai)正(zheng)(zheng);拒不改(gai)正(zheng)(zheng)的(de),依法予(yu)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理部門(men)或者(zhe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及其(qi)工(gong)作人員(yuan)(yuan)違反本規定,濫用職權(quan)、玩忽職守、徇(xun)私舞弊的(de)(de),由其(qi)上級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的(de)(de)主(zhu)管(guan)人員(yuan)(yuan)和其(qi)他直接責任(ren)人員(yuan)(yuan)依法給予處分。
(來(lai)源: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)